(2015)蓟民初字第8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一×与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times,唐×&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初字第8069号原告王一×,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剑,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农民。原告王一×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一×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剑,被告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一×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二×。2013年原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原告出狱后双方纷争不断,经常发生矛盾。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再维持已无意义。故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王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结婚证一份。被告唐××辩称,不同意与原告离婚,夫妻双方结婚已经十年了,还有个孩子,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其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王二×。2013年原告因触犯刑法,被判刑一年四个月,原告出狱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唐××于2015年4月5日到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后因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意见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较好,生育有子女,双方均应珍惜夫妻以往感情。现孩子年龄尚小,需要父母共同关爱,只要双方多为家庭及孩子着想,是有和好可能的。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恩会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