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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张某,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