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982号原告张某,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李某,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月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蒲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