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5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印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5624号原告印某,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胡某,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此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胡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汪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