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方仁真与李立伟、梁珍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72号申请执行人方仁真。被执行人李立伟。被执行人梁珍贵。本院在执行方仁真申请执行李立伟、梁珍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现本案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未执行的剩余债权数额为40.4535万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四终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莉审 判 员 尹振中代理审判员 谢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