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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王学军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台乡大石桥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学军。被执行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台乡大石桥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保定市贤台乡大石桥村。法定代表人郭宗建,该村村主任。本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贤台乡大石桥村民委员会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1120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