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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李玉兰诉被告田永特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71号原告李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田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肖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