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苏华东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华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138号罪犯苏华东,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廉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2009)天法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华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苏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3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苏华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华东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获得记功。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5分(2014年9月6日因与他犯推拉争执被扣1分;2014年10月8日因在车间动手推拉他犯被扣2分;2015年1月30日因违反考场纪律被扣2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6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华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华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