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王军与邢国霞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518号原告王军。被告邢国霞,汉族号码33072119800127122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邢国霞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军在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洪明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