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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392号原告:刘某,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苏某,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