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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执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卫杰、武银帅与马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执字第00417号申请执行人张卫杰,男,汉族,1993年生,住项城市。申请执行人武银帅,女,汉族,1992年生,住项城市。被执行人马丽,女,1990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的张卫杰、武银帅与马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项民初字第012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张卫杰,武银帅与马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马丽在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有车辆损失赔偿款38025元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丽所有,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尚未领取的车辆损失赔偿款158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其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中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