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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申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尹万敏等与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尹万敏,魏启臣,王凤莲,魏梦璇,魏梦珍,烟台坤丽雅建材有限公司,王春荣,东长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1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开发区留学生创业园区5号(宝威大厦)7917室。法定代表人:张欣,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天衢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廷清,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锦绣花园电业*号楼**单元*层*户。负责人:许万华,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尹万敏,系受害人魏运胜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启臣,系受害人魏运胜之父。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莲,系受害人魏运胜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梦璇,系受害人魏运胜之长女。法定代理人:尹万敏,系魏梦璇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梦珍,系受害人魏运胜之次女。法定代理人:尹万敏,系魏梦珍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烟台坤丽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臧家庄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秩浩,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长珠。再审申请人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尹万敏、魏启臣、王凤莲、魏梦璇、魏梦珍、烟台坤丽雅建材有限公司、王春荣、东长珠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证实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1)再审申请人虽与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签订了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书,但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也没有派姜东祥带领魏运胜去看危房,事实上在看房当天,王甲刚带魏运胜、姜东祥两人去看房,因王甲刚是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栖霞市名郡小区项目工程部管理人员,只有他知道哪里有住的地方,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姜东祥并不是再审申请人单位职工,再审申请人也没有派姜东祥去看住宿的地方,现根据姜东祥的证言可以证实事发当天是魏运胜叫姜东祥陪他去看东长珠工人居住的地方,姜东祥的证人证言作为新的证据,足以说明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带领魏运胜去事发地点的并不是姜东祥,而是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的王甲刚,且姜东祥并非再审申请人单位的职工,二审判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本案原告是以侵权之诉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审判决查明了导致魏运胜死亡是因所看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该危房属于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并使用。该公司旗下分公司的职工王甲刚明知事发楼房存在安全隐患,仍带领魏运胜到该楼内查看,对魏运胜的坠楼死亡具有重大过错。而再审申请人对此房屋的状况均不了解,对于魏运胜的死亡再审申请人并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归责原则,再审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13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签订的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载明,再审申请人委托现场代表姜东祥负责联系协调双方工作。王甲刚系山东双企集团有限公司栖霞分公司开发建设的栖霞市明郡小区项目工程部管理人员,2013年7月2日下午,王甲刚与姜东祥带领外墙保温系统工程施工人员魏运胜在事发楼房查看住宿条件时发生意外,致魏运胜从二楼坠落死亡。原审判决认为王甲刚与姜东祥二人在明知或应当知道事发楼房系拆迁留下的未拆除的废弃房屋并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带领施工人员魏运胜到该楼内查看住宿条件,对魏运胜的坠楼死亡具有重大过错,且二人系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故应当对魏运胜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之处。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烟台兄弟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