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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超越达筛网销售处与沈阳绿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超越达筛网销售处,沈阳绿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1407-1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超越达筛网销售处。经营者:王小允。委托代理人:孔蕾,女,汉族,系该单位职工。被告:沈阳绿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再军。本院受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超越达筛网销售处诉被告沈阳绿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沈阳绿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9,2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许士超,王小允自愿以其名下财产为其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许士超、王小允名下所有的位于浑南新区沈营路X号(X-X-X)。二、冻结被告沈阳绿尔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2234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蔡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