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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潘菲融、林伟雄与苏州元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菲融,林伟雄,苏州元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潘菲融。原告林伟雄。委托代理人潘纲禧(代理上列两原告),系原告潘菲融父亲,原告林伟雄岳父。委托代理人费佩和(代理上列两原告),系原告潘菲融母亲,原告林伟雄岳母。被告苏州元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新港公路。法定代表人潘永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文君。委托代理人张霖。本院审理上列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菲融、林伟雄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菲融、林伟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菲融、林伟雄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