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棣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贾成仁、陈洪平与吴建明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成仁,陈洪平,吴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贾成仁。申请执行人陈洪平。被执行人吴建明。本院在执行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贾成仁、陈洪平申请执行吴建明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10438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民县人民法院((2015)惠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汉生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