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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世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91号罪犯陈世明,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20日作出(1998)惠中法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于1998年10月8日以(1998)粤高法刑核字第181号裁定,核准判处罪犯陈世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世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3年1月1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5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08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8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3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7月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陈世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明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同时又属残疾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4月25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4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29日因从事与劳动无关事宜被扣1分。广东省韶关监狱于2015年3月11日认定该犯为残疾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世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同时该犯又系残疾犯,依法减刑时应宽严相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梁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