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袁世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袁世祥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499号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英皇北塔14-9,组织机构代码66089589-0。法定代表人:何余,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建超,该律所员工。被告:袁世祥,男,198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袁世祥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以被告袁世祥已主动结清律师代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世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肖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