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秦广友与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广友,邵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076号原告:秦广友,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邵峰,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杜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广友与被告邵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广友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秦广友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广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秦广友负担。审判员 蒋 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蔡庆宏附部分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