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秀华与张春有赡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秀华,张春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495号申请执行人孙秀华,女。被执行人张春有,男。申请执行人孙秀华与被执行人张春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通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判决由被执行人张春有给付申请执行人孙秀华2015年度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春有已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作终结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07)通民一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书中2015年度生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魏海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