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韦生友、黄传慧与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生友,黄传慧,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3560号原告:韦生友,男,汉族,1962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黄传慧,女,汉族,1959年2月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蒋玉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生友、黄传慧诉被告安徽华府大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大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立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琼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