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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恢执字第0009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吴宗海与夏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海,姚文鲜,夏玲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恢执字第00099-5号申请执行人吴宗海。被执行人姚文鲜。被执行人夏玲玲。本院在执行(2013)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吴宗海与姚文鲜、夏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文鲜、夏玲玲已将欠款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姚文鲜、夏玲玲位于枣阳市东方明珠城一套(预抵押权证00004694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定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