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山执字第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田甲建与张建敏、张元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甲建,张建敏,张元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333-1号申请执行人田甲建,农民。被执行人张建敏,农民。被执行人张元成,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2013)山民初字第153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元成在枣庄农村商业银行山亭支行账户90XXX10存款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衍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