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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恢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郭根上申请执行曹方田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根上,曹方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68号申请执行人郭根上,男,1951年生。被执行人曹方田,男,1972年生。郭根上申请执行曹方田赔偿一案中,本院作出的(1997)卢五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曹方田未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郭根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案己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卢民五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