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金刚与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牡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刚,农民。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刚与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总标的为:被执行人菏泽利锐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金刚借款1900000元。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菏牡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正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