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韦海欧与常伟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海欧,常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韦海欧。被执行人常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海欧与被执行人常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案与(2014)宁执字第396号案件重复立案,裁定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宁阳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1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