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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二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郝书国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郝书国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二初字第1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负责人人宗耀伟,该行行长。地址沙河市。委托代理人张志江,该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清亮,该行客户经理。被告郝书国,男,汉族,现住沙河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与被告郝书国为银行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元,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付伟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靳楠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