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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与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临商初字第1080号原告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慧英。委托代理人王春花,浙江中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超。委托代理人纪周成,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双鸟柴油机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杭州宇光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邱利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