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许昌京九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宏,许昌京九实业有限公司,孙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421号原告赵志宏,男,1960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办事处七一路17号20号楼1单元4号,身份证号411002196002172015。委托代理人刘文彬、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昌京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县尚集产业集聚区尚德路。法定代表人朱小栋,该公司经理。被告孙海涛,男,1977年6月26日生,汉族,住许昌市魏都区北大街105号付5号,身份证号411002197706262574。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宏诉被告许昌京九实业有限公司、孙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5日,原告赵志宏以立案后发现本案管辖权有误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昌京九实业有限公司、孙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宏撤回对被告许昌京九实业有限公司、孙海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志宏承担。审判员 冯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