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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杜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柳艳与刘万东、胡云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杜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柳艳,女,1969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镇石台行政村石台自然村二组5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602196907042622。被执行人:刘万东,男,1977年3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南村23幢305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03272432。被执行人:胡云云,女,1982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马庄社区二组41栋3单元306室,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8211214225。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4)杜民二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刘万东、胡云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万东、胡云云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柳艳支付72594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8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万东、胡云云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万东、胡云云名下的存款735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林代理审判员  顾婷婷人民陪审员  张全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静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