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千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千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农民。被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女,农民。本院审结的(2015)千民初字第00323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调处被执行人彭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52000元、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被申请人彭某某于2015年7月30日已自觉履行案件款32000元。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20000元、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将执行标的20000元、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交付本院,现已发放申请执行人。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千民初字第0032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拴信审判员 时彦昌审判员 时宏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