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收到通知后,逾期拒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