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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55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书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其收到通知后,逾期拒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詹正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熊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