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大军与沈东芳、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潘大军。被告沈东芳。被告王英。原告潘大军与被告沈东芳、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潘大军负担。审 判 员 顾伟林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