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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潘大军与沈东芳、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304号原告潘大军。被告沈东芳。被告王英。原告潘大军与被告沈东芳、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潘大军负担。审 判 员  顾伟林人民陪审员  倪炳荣人民陪审员  徐彩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顾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