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韦文甫与相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甫,相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韦文甫。被执行人相国平。韦文甫申请执行相国平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象州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相国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文甫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相国平现无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暂时无法执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尉权审判员 陈扬军审判员 覃柳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 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