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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与四川宁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四川宁峰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074号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罗玉成。委托代理人钟波,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宁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县。法定代表人阳秀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宁峰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四川宁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宁峰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由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 判 长  佘 冰审 判 员  李 舟人民陪审员  刘玉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夏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