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龙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淑巧诉王培育、黄焕枝、王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巧,王培育,黄焕枝,王少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张淑巧,女,汉族,1975年7月22日出生.被告王培育,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被告黄焕枝,女,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被告王少伟,男,汉族,1986年11月2日出生.原告张淑巧诉王培育、黄焕枝、王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巧撤回对被告王培育、被告黄焕枝、被告王少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4628元减半后收取7314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光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鹏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