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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4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4835号原告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兰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3038-1。负责人黄刚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代萍,女,198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水口寺61号,组织机构代码07030954-8。法定代表人周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重庆水木文华传播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元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胡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