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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友权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常鼎刑初字第185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12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8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张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8日17许,被告人邓某某酒后驾驶湘J103**摩托车沿常德市临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9公里+900米处,将正前方同向靠边行走的王某某和周某某撞倒在地,造成二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检验,邓某某的血液中检验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08.3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部分赔偿及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邓某某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相关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南省常德市广德司法鉴定中心常广司(鉴)字(2015)第144号物证检验鉴定报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湘公交认字(2015)第0005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及调解协议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无视公共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邓某某已对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了部分赔偿及与被害人王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邓某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廖莉芳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