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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韦占杨、曹中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韦占杨,曹中燕,刘先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4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负责人:童维群,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永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法务经理。被告:韦占杨,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曹中燕,女,汉族,1980年8月1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被告:刘先武,男,汉族,1972年7月2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诉被告韦占杨、曹中燕、刘先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作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