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宋民初字第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宋民初字第0424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孙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