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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执一字第2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耿与林志高、林曾云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耿,林志高,林曾云,林三豹,陈赞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227-1号申请执行人李耿。被执行人林志高。被执行人林曾云。被执行人林三豹。被执行人陈赞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民二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部分保全财产不在执行范围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冻结案外人荣成市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山东鸿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6300万元。2、解除冻结案外人荣成市天一和海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乳山市信昌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所享有的股权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邹圣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