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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067号原告张某,男,25岁。委托代理人王凤毅、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陈某,男,34岁。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提供了原、被告户籍证明和结婚登记审查材料、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被告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法律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移送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管辖。审判员  徐正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龚煊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