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7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张彩与XX龙、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XX龙,刘长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7民初427号原告:张彩女。被告:XX龙。被告:刘长青。原告张彩女与被告XX龙、刘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2016年8月10日,原告张彩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彩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张彩女承担。审 判 长 柳 敏人民陪审员 吴 哲人民陪审员 陈金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礼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