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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1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窦景龙与于宏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景龙,于宏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1595-1号申请执行人窦景龙,男,1958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于宏岩,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以(2013)新民保字第6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于宏岩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金立方小区2号楼14层1410号房屋(房权证号:1201001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5日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于宏岩位于新郑市龙湖镇金立方小区2号楼14层1410号房屋(房权证号:1201001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占勋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