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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牡法执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玉梅与孙殿峰、赵树荣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玉梅,孙殿峰,赵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牡法执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徐玉梅,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宁安市东京城林业局奋斗林场*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道南村玉梅饲料批零商店。被执行人孙殿峰,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长胜村中心路***号。被执行人赵树荣,女,195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山市镇长胜村中心路***号。海林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玉梅申请执行孙殿峰、赵树荣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9日立案执行,至今仍未执行结案。申请执行人徐玉梅申请本案交叉执行。本院认为,海林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玉梅申请执行孙殿峰、赵树荣合同纠纷一案,未在六个月内执行结案,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海林市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海法执字第271号案件指定由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微审判员 武 伟审判员 李金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鲍起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