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黄海宇、黄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黄海宇,黄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黄海宇。被执行人黄金丹。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海宇、黄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海宇名下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联大厦24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976,建筑面积:162.56平方米),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4年08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海宇名下的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国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陈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701号,机构代码:845035010。法定代表人:杨锡舟。被执行人黄海宇,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联大厦2404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6511215218。被执行人黄金丹,女,1968年7月5日出生,住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联大厦2404室,身份证号码:330302196807053641。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海宇、黄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海宇名下有温州市鹿城区人民东路东联大厦24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12976,建筑面积:162.56平方米),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且由本院依法查封。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4年08月1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海宇名下的房产已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目前相关财产正在协商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21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国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叶陈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