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婷婷、俞为中与俞为中、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俞为中,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84号原告:张婷婷。被告:俞为中。被告: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俞为中、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