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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婷婷、俞为中与俞为中、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婷婷,俞为中,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584号原告:张婷婷。被告:俞为中。被告: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国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婷婷与被告俞为中、浙江月盈儿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免诉讼费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曹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蔡琪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