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彦石与李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石,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王彦石,居民。被执行人李军,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十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长城牌轿车一辆。车号为鲁Q×××××.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东执行员 闫家华执行员 崔海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