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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民三初字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44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段某某,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