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民三初字4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民三初字4499号原告张某某,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告段某某,女,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万成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万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