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睢民初字第01651号原告陈某甲。委托代理人谭廷林,江苏仁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丹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谭廷林、被告卢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经政府机关登记结婚,1986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被告性格不好,独揽家庭财��大权,对原告的收入严格控制,从不给原告零用钱,对家庭事务也自作主张,不让原告过问,且对原告及子女漠不关心,不能尽到做妻子、做母亲的责任,2014年4月28日原被告因琐事分居生活,2014年6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此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至今,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陈某丙由原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卢某辩称,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生完女儿后。被告为了给原告生儿子,引产了好几次,儿子出生后,被告一边上班一边照顾家里。家庭生活中,男人挣钱女人管钱是很正常的事,而且现在原被告个人的工资都在自己手中保管,被告没有控制原告的资金,家庭事务也是和原告商量着来。上次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告还是经常回家,昨天晚上,被告还在原告处照料原告。综���,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经政府机关登记结婚,1986年元旦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年××月××日生育一子陈某丙。2014年6月,原告曾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判决不准予离婚。2015年5月14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2014)睢民初字第01714号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卢某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婚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姻基础虽然较差,但婚后感情尚好。虽然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有一定疏远,但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目前,原被告儿子陈某丙正处于青春期,需要原被告双方共同关心和照顾,原被告应妥善处理好家庭生活矛盾,多为子女和家庭考虑,只要双方能够互相信任、互相尊重,共同努力,原被告和好仍然是可能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卢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高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