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924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李彦明,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广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李彦明,被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29日原、被告登记,婚后生育一子张睿博。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短,没有充分了解,感情基础不好,婚后原告因工作原因经常国,彼此在一起相处时间不长,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开始分居生活。请求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张某A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1800元/月。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尚小,刚满一周岁,尚在哺乳期内,双方感情未破裂。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4年7月23日生育一子张某A。本院认为,原、被告婚生子尚幼小,处在哺乳期阶段,即使因家庭琐事双方产生矛盾,未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广 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梦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