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世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世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637号原告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办八一村村部。法定代表人朱爱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钮惠冲、施夏燕,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世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世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1元,由原告南通永兴商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濮 杨 关注公众号“”